對于不是大馬公民也可以在馬來西亞購置各種類型的房產,甚至是土地,也可以用私人名義或公司來購置房產或地產。
1965年的國家土地法規定,費馬來西亞公民或者公司在購置房產前,必須先獲得州政府的批準。對于每個州政府對非馬來西亞公民所規定最低購買價格不同,所以在購買前,須向政府機關查詢。州政府的批準(國家土地法典第433B條)
現如今,非馬來西亞公民或公司在購置任何產業必須獲得外國投資委員會(簡稱FIC)批準。
下列地產除外:
1.低于各州規定(各州對此規定也許不一)的最低購買價格的地產。
2.州政府在任何房產開發項目中以土族權益為優先的房產。
3.州政府決定住宅成本的高低。
4.馬來人或土著人保留土地上所建造的房產。
根據國家土地法典第433B條,購買的房地產價格需是高于各州政府所規定的最低購買價格。
例如:吉隆坡:一百萬令吉以上。
檳城:一百萬令吉以上。(若是購買者以私人名義購買,另支付州政府一千令吉。以公司名義購買,則是須付兩千令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