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蘭有兩種類型的永久居留卡。
1)波蘭永久居留許可;
2)歐盟長期居民居留許可(歐盟永居)。
這兩種卡基本上賦予相同的權利,差別只在于取得的要求標準不同。
符合下列條件的外國人可取得永久居留許可(波蘭永居):
1、為波蘭裔且打算在波蘭永久定居。
2、在提出永久居留許可申請前,與波蘭公民維持至少三年的合法婚姻關系,且在提出申請前以與波蘭公民結婚、取得難民身份、補充保護或基于人道主義原因而取得臨時居留許可的基礎下,在波蘭無中斷地居住至少2年。
3、在提出永久居留許可申請前,在難民身份、補充保護或基于人道主義理由無中斷地在波蘭居住時期不得少于5年。
符合下列條件的歐盟長期居民居留許可(歐盟永居):
1、在波蘭合法且不中斷地居留至少5年。
2、提出申請前在波蘭居住的3年內擁有穩定且定期的收入來源
3、擁有醫療保險
4、擁有住房保障權
5、出示臨時居住登記證明文件或無法取得這類居住登記文件的證明。
持有永久居留許可及歐盟長期居民居留許可的外國人擁有類似的權利。因此,持有一種許可,一般就不需要更換為第二種。
這兩種類型的許可證同為無限期發放(無限期)。不同處在證明取得許可的文件(居留卡)的有效期限。取得波蘭永久居留許可所發給的居留卡有效期為10年,自發卡日起計算,取得歐盟長住居民居留許可所發給的居留卡期限為5年,換卡只是形式上的。
在永久居留許可和歐盟長住居民居留許可的基礎下,外國人不得在波蘭以外的其它國家工作。此二種許可皆可授權至其它申根國家旅游,時間為連續6個月時期內不超過3個月,且以旅游為目的,如需在其他歐盟申根國工作或長期生活定居,根據該國要求需要重新申請新的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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